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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用药:孕妇用药指南及孕妇用药禁忌(5)

发布日期:2010-09-06 11:13:10编辑:admin

孕妇用药九原则

一是怀孕就诊要注意月经期。应告诉医生自己已怀孕和妊娠时间;有受孕可能时,用药需注意月经是否过期。

二是不能自行用药。

孕妈妈的疾病同样会影响胎儿,因此既不能滥用药物,也不能有病不用。不能自选自用药物,一定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已证明对胚胎与胎儿无害的药物。

三是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应尽量不用或少用。尤其是在妊娠的头3个月,能不用的药或暂时可停用的药物,应考虑不用或暂停使用。

四是用药必须注意孕周,严格掌握剂量、持续时间。

五是坚持合理用药,病情控制后及时停药。

六是两种以上的药物有相同或相似的疗效时,考虑选用对胎儿危害较小的药物。有A、B类药可用,则应选用A类药。在无A、B类药可以选时慎用C类药。D类药只有无其他药可选且孕妈妈病重急需用药时才选用。对于未经动物实验及临床资料报道证实有无危害的药物尽量不用。因为无资料证实不等于无危险。

七是肯定的致畸药物禁用。

八是能单独用药就避免联合用药,能用结论比较肯定的药物就不用比较新的药。

九是孕期禁用试验性用药,包括妊娠试验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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