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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宝多款产品含化学物 鱼肝油事件后未被查(3)

发布日期:2014-04-05 12:31:43编辑:Chen

本报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诺天源(中国)总经销的自然之宝Osteo葡萄糖胺软骨素MSM复合营养片也含有化学药物成分葡萄糖胺(C6H13NO5),自然之宝褪黑素片则含有化合物N-乙酰基-5-甲氧基色胺(13N2H16O2)。

据了解,目前,辅酶Q-10、葡萄糖胺、N-乙酰基-5-甲氧基色胺等作为近年来发现的新化学药物成分,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只能用于保健食品原料,且国家卫生部从未批准辅酶Q-10、葡萄糖胺、褪黑素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这3种化学物质也并不在卫生部颁布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

诺天源(中国)对此坚称:“辅酶Q-10并非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因此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无关。关于辅酶Q-10和其他进口食品,都经过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批批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卫生证书后才上市销售,因此是符合《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的。

”但记者在其产品包装上没有发现蓝帽子标志,在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采用自然之宝的产品名和公司名都检索不到相关批号信息和进口获批信息。

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张银华律师则明确告诉本报记者,“《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自然之宝辅酶Q-10软胶囊等普通食品如果含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化学药物,那就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张大超进一步解释,对于食品添加剂问题比较简单,只要查阅食品添加剂目录和国家标准即可,如当年牛奶中添加的三聚氰胺就属于这类违法行为。但对于原料是否属于食品则需要由国家相关监管部门认定。

3月31日,记者就辅酶Q-10等作为食品原料是否违法问题发函采访国家食药监总局。4月3日,国家食药监总局邮件回复本报记者称:国家食药监总局,原国家食药局及原卫生部从未批准过自然之宝产品为保健食品。

没有“蓝帽子”却在保健市场售卖

自然之宝的上述产品既没有“保健食品”批号,也没有食品生产许可“QS”批号,长期游走于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之间,监管处于“两不管”的空白地带。

上述不愿具名的保健食品行业人士告诉记者,2013年3月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体制是分段监管,药监机关监管保健食品,工商机关监管普通预包装食品的流通。自然之宝的上述产品既没有“保健食品”批号,也没有食品生产许可“QS”批号,长期游走于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之间,监管处于“两不管”的空白地带。

检验检疫机关只负责食品进出口的监管,像自然之宝这类软胶囊特殊剂型的进口食品在进口时一般无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批,其只要进了国门便可大肆销售。

中国保健食品协会副秘书长贾亚光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早在2007年就已经有规定,普通食品不能做成片剂、胶囊等。然而,国外进口的食品可以做成的形态却没有具体部门进行监管,即使其宣传时声称保健功能等违规也无人监管。

自然之宝在其官方商城上就宣称“自然之宝辅酶Q-10软胶囊采用药品级原料,特别适用于心脏活力不好的人群。”业内人士据此指出,自然之宝辅酶Q-10软胶囊等所谓的普通食品是以保健食品的名义进行销售。

记者在搜索各大网上商城发现,多数网上商城把自然之宝产品归为营养保健类,我买网[微博]将其放在保健食品一栏,天猫[微博]商城则将其放在了医药保健类别中。这些网商似乎并没有把自然之宝当作普通食品销售,而这些网上商城对自然之宝的归类和宣传恐难免让大众将其视为保健食品,而非不需要食药监总局批准的普通进口食品。

与此同时,作为医药专业公司运作的药房网和金象网也在销售自然之宝相关产品。他们都将自然之宝产品归为保健品类。3月28日,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致电药房网,询问自然之宝产品到底是普通食品还是保健食品?为什么没有“蓝帽子”?

几个小时之后,药房网质检部门的马先生回电表示:鉴于以上疑问,公司决定把自然之宝的产品暂时全线下架,待公司调查清楚后再上架并向消费者解释。不过直到记者发稿时未收到药房网的进一步解释。内容来源:https://finance.sina.com.cn/consume/puguangtai/20140405/024718719221.shtml

本文由妈妈育儿网(https://www.mmyuer.com/)小编摘自于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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