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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单独二胎政策2014 11种情况可申请再生育(2)

发布日期:2014-04-08 11:29:13编辑:Chen

政策实施后11种情况可申请再生育

《条例》修改后,安徽省以下11种情况将可以申请再生育:

(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0)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1)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安徽省二胎申请程序

单独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地在安徽省,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在安徽省申请再生育,并按程序申请办理《生育证》,做到持证生育。等新条例公布后,就可以申请再生育。

1、办理《生育证》,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单独夫妻在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前怀孕或生育二孩的处理: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前,单独夫妻已怀孕或生育二孩的,只要身体条件没问题,可在修正案实施后,补办《生育证》,相关部门也将“特事特办”。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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