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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隐私权”的保护人人有责

发布日期:2024-07-02 09:45:28编辑:秩名


隐私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保护吗?绝对。医疗行业对患者的隐私保护,国内的确做得不够。国外某大学附属医院在癫痫手术方面,处于世界先进水平。有一天,有个人到这家医院去看望一位病友,无意中发现他们公司董事长也在这里住院。事情曝光后,这位董事长被迫辞去了所在公司的职务,但他很快将医院告上法庭。最后医院因泄露患者隐私而要求庭外和解,赔钱了事。这种无意中泄露隐私的行为,医院是要承担责任的。这是西方的情况。
 
什么是患者的隐私?举凡与患者病情有关的信息,包括患者的身份识别信息、病情轻重等,均属于其隐私,医院及医院的所有工作人员、医疗行业的管理者、大众、公众等均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这点应该成为全民的共识。虽然如此,但目前我国的媒体、公众、司法、医疗以及患者本身,并没有把隐私当做多大的事儿,大家对很多泄露隐私的行为似乎习以为常。
 
什么是泄露患者的隐私?对医务人员而言,凡是泄露了患者的身份识别信息,导致非相关人员能够获得其病情或识别其身份的,都属于泄露患者隐私。患 者的姓名、年龄、面貌特征、疾病的唯一性等,均属于患者的身份识别信息,均需医院和医务人员加以保护。但新闻从业人员、医疗行业的从业者与管理者,以及芸芸大众都对此一律漠视。只有当自己的隐私暴露在公众面前时,才表现出愤怒与不满。最常见的泄露隐私行为,在医院内随手可见。
 
例如,门诊大厅里的叫号系统总是呼唤着“张三患者请你到2号诊室就诊”,“李四患者请你到5号窗口取药”等等;在病房内,护士工作站内的名牌上不仅有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而且诊断也清清楚楚。床头柜上的标示如乙肝携带、梅毒等令人尴尬的信息,时有发生。在教学过程中,不征求患者对实习、进修、参观人员的意见等等,都在有意或无意泄露患者的隐私。
 
有时即使隐去了患者的身份识别信息也会泄露患者的隐私。某医院专家对某种罕见的家族遗传性疾病进行了研究,随后将研究结果发表在学术刊物上。尽管文章发表时,隐去了患者的姓名、住址等身份信息,但患者认为,他们这个家族的这种疾病在当地是特定的,在报告中没有进行适当的保护,泄露了他们家的隐私,医院在保护隐私中是有过错的,最后在诉讼中败诉。
 
美国医疗界在隐私保护方面做得最好。去年初,美国有家医院的医务人员在电梯内谈论患者的病情,被无关人员听到。医院为了保护患者隐私,将三位谈论患者病情的医生解雇。现在到美国去进修,首先要签订的就是隐私保护协议。如果医务人员有意或者无意泄露的了患者隐私,会受到吊销执照的处罚,在美国不会有人同情。
 
除了医务人员无意泄露的外,卫生管理当局泄露患者隐私更是比比皆是。例如,所有的质量控制检查、医院等级评审等,检查者随意或随机调取患者的病例,也是在泄露患者隐私。这些人虽然也是行业内从业人员,但并不是患者的主治医师;医疗纠纷鉴定过程中,鉴定组专家与鉴定有关的工作人员,甚至记者和律师,都可以接触到患者的信息。在美国的医疗官司中,鉴定专家和陪审团成员是需要与法院签订保密协议、需要得到法院的授权的,但我们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在文宣部门的所有正面宣传报道中,泄露隐私更是比比皆是。例如,正面宣传某人带病坚持工作等,也是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以至于大家对此习以为常,没有尊重他人隐私的意识。
 
临床工作中,最近几年在隐私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多进步,但永远不够。在很多医生的接诊过程中,其他患者常常推门而入,也是一种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这种不尊重他人隐私的行为,全为大众所为。在谴责医生没有保护患者隐私时,很多人自己就有意或无意地接触或侵犯了他人的隐私。现在我们的接诊室门上,写上了“保护患者隐私,敬请一人一诊”,但每次门诊,都会有患者或家属对此视而不见。其实,保护隐私,应该从每个人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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